政治雷達法律營造業法 › 第54條

營造業法 第54條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 一、使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二、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三、停業期間再行承攬工程者。 前項營造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營造業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53條看 營造業法 全文第5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