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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營造業主管機關核發或補發營造業登記證冊時,得收取證、冊費,變更登 記時減半收取,其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項證、冊費之收取及支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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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