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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營造業應按其登記等級依下列承攬限額辦理: 一、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之工程。 二、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 三、甲等營造業承攬工程金額不受限制。 主辦工程機關得視工程性質需要,限制前項第一款之丙等營造業應置有技 師或建築師,始得參加投標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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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