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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營造業之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合夥人、董事、監察人、經 理、專任工程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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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