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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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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以定期契約勞工、公 務員或開業之建築師任之,並不得再依技師法
第六條
規定執行其他業務或 兼任其他營造業之職務。 公營事業機構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得由其具有公務員身分並符合第七 條至
第九條
專任工程人員資格之現職人員任之。 營造業應保存專任工程人員之差勤工作紀錄,主管機關隨時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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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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