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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營造業所承攬之工程,其主要部分應自行負責施工,不得轉包。但專業工 程部分得分包有關之專業廠商承辦,並在施工前將分包合約副本送起造人 。 前項分包工程之包價,得計入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 所定之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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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