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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2條

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或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營造業委託建築師或技師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工作,於每次受理委託簽章後,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者,每案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九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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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申請營造業許可或變更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每案新臺幣六百元。第3條申請晉升等級、營造業登記、複查、變更組織或合併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一、甲等綜合營造業…第4條申請變更營造業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事項者,應繳納審查費,每案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第5條申請核發、補(換)發營造業登記證書或申請核發、補發承攬工程手冊者,應繳納證照費,每案新臺幣一…第6條營造業申請復業註記者,應繳納審查費,每案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第7條營造業申請審核承攬工程契約或承攬工程手冊於工程竣工後申請註記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一、…第8條申請變更承攬工程手冊記載事項者,應繳納審查費,每案新臺幣二百元。第9條申報營造業淨值及承攬總額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一、甲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第10條申請核發、補(換)發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應繳納證照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第11條申請續發承攬工程手冊者,應繳納工本費,每份新臺幣二百元。第13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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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