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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申報營造業淨值及承攬總額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一千元。 三、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四、專業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五、土木包工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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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