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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時,應以公開徵集、召開公聽會、座談會或其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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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