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 › 第4條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稱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之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前項所稱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指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內容誇張或易生誤解。 二、與事實不符。 三、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