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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之營養調查、研究結果,發現人民缺乏特定營養素而有營養不良之虞時,得提出營養強化建議,鼓勵食品業者於食品中添加特定營養成分。 食品業者依前項建議於食品中添加特定營養成分,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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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