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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13條

政府機關(構)於輔導食品業者開發、產製食品及製備飲食時,應納入營養之考量,生產以在地農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及有益於人民之健康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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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