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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17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提供符合兒童及少年營養需求之飲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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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