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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 第18條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18條
第 三 章 健康飲食支持環境
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飲品及點心,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學校衛生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供售原則或範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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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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