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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執業執照費及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營養師執業執照費及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費收費標準規範了營養師執業執照及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的相關費用收取標準,以確保相關人員及機構符合規定並支付相應費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9-11・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營養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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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養師執業執照之執照費。 二、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之執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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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養師執業執照及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其執照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養師執業執照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者,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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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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