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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執業執照費及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費收費標準 第3條

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養師執業執照及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其執照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養師執業執照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者,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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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