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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執業執照費及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養師執業執照之執照費。 二、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之執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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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