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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第37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營養諮詢機構,處罰其負責營養師;於其他機構、場所,處罰其負責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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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