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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 第28條
營養師法 第28條
違反
第七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九條
第一項、
第十條
、
第十一條
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經依前項規定處罰者,除違反
第十條
規定者外,並應令其限期改善;經連續三次令其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營養師公會違反
第九條
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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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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