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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第31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經依前項規定處罰者,除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外,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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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