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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3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兒童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種類。 前項公告之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予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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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