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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6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二、合法爆竹煙火製造業者提供原料或半成品予第三人,於本條例規定之製造場所以外地點,從事製造、加工等作業。 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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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