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牙體技術師法 › 第18條

牙體技術師法 第18條

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得設立牙體技術所,專門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申請設立牙體技術所,牙體技術師應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滿二年以上;牙體技術生應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滿五年以上,始得為之。 前項年資之採計,以領有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證書,並依本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牙體技術師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