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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
› 第19條
牙體技術師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牙體技術所
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設立牙體技術所,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牙體技術所之人員、設施及其他設置條件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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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牙體技術師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3條
違反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
第35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或未符合中…
「牙體技術所」的其他條文
第18條
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得設立牙體技術所,專門執行牙體技術業務。申請設立牙體技術所,牙體技術師…
第20條
牙體技術所應以申請設立者為負責牙體技術師、負責牙體技術生,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牙體技術所負責…
第21條
牙體技術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非牙體技術所,不得使用牙…
第22條
牙體技術所不得使用下列名稱: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牙體技術所名稱…
第23條
牙體技術所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第24條
牙體技術所應將其開業執照及所屬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之證書,揭示於明顯處所。
第25條
牙體技術所應保持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第26條
牙體技術所應就其業務製作紀錄,並連同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妥為保管。前項紀錄及書面文…
第27條
牙體技術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
第28條
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或牙體技術所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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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牙體技術師法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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