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牙體技術師法 › 第32條

牙體技術師法 第32條

牙體技術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二、容留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三、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牙體技術師法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