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牙體技術師法 › 第30條

牙體技術師法 第30條

除符合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外,未具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資格而執行牙體技術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在牙醫師、牙體技術師指導下實習之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牙醫學系、牙體技術科、系學生。 二、取得畢業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之牙醫學系、牙體技術科、系畢業生。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牙體技術師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