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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第三款及前條第二款需求數量,每項產品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查驗登記:十二瓶(盒、罐、包、袋、支)。 二、研究試驗:依研究試驗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推估之需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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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