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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35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擔任委員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於特定體育團體收受申訴日起十日內召集。 申評會召開會議時,主席由委員就前條第二項第四款委員中推選,並主持會議,其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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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