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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42條

申訴無理由者,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原決定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決定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 申評會為前項有理由之評議決定,撤銷全部或部分原決定;其有補救措施或應作為者,特定體育團體應定相當期間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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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