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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 第14條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第14條
學校(園)應依本法
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五款及
第五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視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家庭需求,優先運用或調整學校(園)內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資源,以多元、彈性方式,採晤談、座談、個案輔導、成長團體及其他適當方式提供家庭支持服務,包括家庭諮詢、親職教育、輔導、轉介與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及資訊,並協助家長申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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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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