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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第4條

學校(園)應整合各單位相關人力與資源,以團隊合作方式,辦理本辦法所定事項,並於每年定期自行評估實施成效。 學校實施成效應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核,並針對不足部分提出改進措施;幼兒園實施成效應提園內行政會議檢核,並針對不足部分提出改進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對學校(園)辦理本辦法所定事項之實施成效,列入評鑑或考核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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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