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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第5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結合衛政、社政或勞政資源,指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主動協調衛政、社政或勞政相關機關,協助學校(園)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有關復健、訓練、評量及教學輔導諮詢等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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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