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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學校(園)評量、教學及行政支持服務,以協助學校(園)提供符合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需求之特殊教育服務。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學校(園)之需求,提供相關專業人員服務及前項支持服務之諮詢服務及申請管道。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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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