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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第7條

為加強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有關特殊教育支持服務之推動、協調及整合,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辦理成效,並針對不足部分提出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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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