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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11條

申評會應於收受申訴書後,儘速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特殊教育學校提出說明。 前項書面通知達到後,特殊教育學校應於十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申評會及申訴人。但學校認為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通知申評會及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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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