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 第22條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22條

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 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