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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第16條

經依本辦法規定登記合格之教師,由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教師 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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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