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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第4條

特殊教育教師之登記,由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但特殊幼稚園 (班) 教師之登記,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辦理。 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登記結果報教育 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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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