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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第5條

特殊教育教師之登記,應由服務學校、幼稚園或機構通知教師於到職後一 個月內,檢附左列各件,經由服務學校、幼稚園或機構,報請該管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辦: 一、申請登記履歷表。 二、現職聘書 (或派令) 暨服務證明書。 三、學經歷證件,但已取得同級學校同科目教書證書者,得僅檢附原教師 書及特殊教育學分證明書。 四、每週任教科目及時數證明書。但特殊教育專業教師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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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