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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相關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特殊教育相關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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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