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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登記為特殊教育專業教師,且在原學校、幼稚園繼續任職 者,仍依原有規定繼續聘任。 本辦法施行前已登記為特殊教育專業試用教師,且在原學校、幼稚園繼續 任職者,於其試用教師證書有效期限內,修畢相關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 者,仍依原有規定辦理。 本辦法施行後,現職約僱生活輔導員在其僱用期滿前,其任職學校、幼稚 園應依其職責調整其職稱為教師助理員或住宿生管理員。 前項經調整職稱之現職約僱生活輔導員,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實際工作三年 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其任職學校、幼稚園於其僱用期滿後,視實際需 要,得再僱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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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