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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第10條

新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幼稚園或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辦理之職前訓練。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應積極參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該專 業團體辦理之在職進修活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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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