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 第3條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第3條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應與教師或其他人員充分合作,積極參與並提供下 列專業服務: 一、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與執行及追蹤評鑑等直接 服務。 二、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及家長諮詢等間接服務。 前項所稱其他人員,指本法
第二十二條
所定專業團隊應包含之衛生醫療、 教育、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專業人員。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