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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第3條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應與教師或其他人員充分合作,積極參與並提供下 列專業服務: 一、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與執行及追蹤評鑑等直接 服務。 二、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及家長諮詢等間接服務。 前項所稱其他人員,指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專業團隊應包含之衛生醫療、 教育、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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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