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 第4條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第4條
特殊教育助理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教師助理員:在特殊教育教師督導下,協助評量、教學、生活輔導、 學生上下學及家長聯繫等事宜。 二、住宿生管理員:負責特殊教育學校 (班) 住宿學生之生活照顧、管理 及訓練等事宜。
第二條
第二項所稱生活輔導員之職責,由其任職學校、幼稚園依前項各款 所定職責決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