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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5條

經營者應自獲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核配用戶號碼次年起,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申報書繳納前一年度黃金門號拍賣及選號收入之百分之七十。 第一類電信事業依法轉分配予第二類電信事業之黃金門號,經第二類電信事業提供用戶使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黃金門號選號規則及前項規定,繳納該黃金門號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併得向該第二類電信事業收取前述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 本標準施行前已核配予經營者,仍未提供用戶使用或於本標準施行後重新提供用戶使用之黃金門號,亦適用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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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