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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8條

經營者或籌設者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本部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數位發展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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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