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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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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 第10條
主管機關為統合指揮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執行特種勤務,得提供下列必要之支援: 一、執行特種勤務所需之相關情報。 二、特種勤務教育訓練。 三、為執行特種勤務所需之相關經費。 四、其他與執行特種勤務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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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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