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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 第6條

特勤人員除安全維護專業職權行使外,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之工作。 主管機關因應勤務場合、客觀環境、交通路線及危安因素所定各項安全維護措施,應向安全維護對象提出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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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