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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
› 第17條
特種勤務條例 第17條
執行或協助特種勤務之機關(構)、單位或個人,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主管機關得以下列獎勵之: 一、特種勤務專業獎章。 二、獎狀、獎盃或獎牌。 三、行政獎勵。 四、獎金,並得與第二款併同獎勵。 前項評鑑、獎勵標準及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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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9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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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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