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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中央銀行行員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第7條

實習期滿成績合格者,乙等考試人員以辦事員派用,丙等考試人員以助理 員派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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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